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证券时报网讯,市场监管总局印发《盲盒经营行为规范指引(试行)》。规范指引提出,盲盒经营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,一般在日常生活、文艺娱乐等领域内开展。
以盲盒形式销售或者提供依法需要取得许可的商品或者服务的,应当取得许可后开展相关经营行为。
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销售、流通的商品或者禁止提供的服务,不得以盲盒形式进行销售或者提供。
药品、医疗器械、有毒有害物品、易燃易爆物品、活体动物等在使用条件、存储运输、检验检疫等方面有严格要求的商品,不得以盲盒形式销售。食品、化妆品,不具备保障质量安全和消费者权益条件的,不应当以盲盒形式销售。
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快件,不得以盲盒形式销售。
(文章来源:证券时报网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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