当前位置: 首页 > 聚焦 >

当前聚焦:判赔5.6亿!券商100%,管理人/评级/律所限额连带!全国首例ABS欺诈发行民事赔偿案

来源:法盛金融投资    时间:2023-06-17 10:12:52


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
法盛金融投资

致力于分享金融与不良资产、投融资并购、资管基金、资本市场、公司纠纷、房地产、税务筹划及疑难案例等干货。

来源:上海金融法院投资者司法保护综合平台

案号:(2020)沪74民初1801号

案由: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

原告: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

被告:昆山美吉特灯都管理有限公司、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、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、中诚信证评数据科技有限公司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

法院:上海金融法院

上海金融法院审结全国首例资产支持证券欺诈发行民事赔偿案

近日,我院审结一起涉资产支持证券欺诈发行民事赔偿案,依法判决 原始权益人昆山美吉特灯都管理有限公司 (以下简称“灯都公司”)赔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本息损失人民币 5.6亿余元,其余四家中介机构在各自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 该案系 全国首例资产支持证券欺诈责任纠纷案。 2016年7月26日,原告与 管理人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签订《认购协议》,认购《华泰美吉特灯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》项下面值共计9.67亿的优先级证券。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、中诚信证评数据科技有限公司、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(以下简称“华泰证券”)分别为案涉证券的法律顾问、评级机构和财务顾问。 2016年11月,案涉证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。证券到期后,原告仅获得部分本息兑付。江苏证监局经审查后对本案五被告分别作出 责令改正、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。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灯都公司作出予以 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 。 经专项审计认定, 案涉基础资产租赁合同系为融资而签订,并非真实情况 。原告认为上述五被告构成欺诈发行且造成其巨额损失,遂诉至我院。 我院经审理认为,案涉基础资产及其现金流严重虚假, 灯都公司 欺诈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应 赔偿 原告本息损失, 华泰证券故意 隐瞒发行人欺诈发行事实应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。 其余三家中介机构各自对信息披露文件中虚假陈述的形成、发布存在 重大过失 ,分别在 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原告作出投资决策时的过失,不足以免除、减轻灯都公司、华泰证券的赔偿责任,但可相应减轻其他侵权方的赔偿责任。 该 案涉及在上交所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法律属性、基础资产及原始权益人双重虚假的认定,各中介机构过错形态及相应责任的区分,定向专业机构投资者过失的考量等诸多新颖、疑难法律问题,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典型意义。(来源:上海金融法院投资者司法保护综合平台) 免责声明:本公众号发布的信息,除署名外,均来源于互联网等公开渠道,版权归原著作权人或机构所有。我们尊重版权保护,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,谢谢!

X 关闭

Copyright ©  2015-2023 京津冀空净网版权所有  备案号:京ICP备2022022245号-12   联系邮箱:434 922 62 @qq.com